台灣高雄一名已婚女子有婚外情,東窗事發,丈夫憤而提告。審理期間,夫妻簽立和解書,丈夫向法庭要求撤回對妻子的起訴。但當中最怪異的,是那份和解書的內容。
這對鄧姓夫妻年約50歲,隨聞鄧妻風韻猶存,與王姓男子發生辦公室戀情,兩人多次發生性關係。東窗事發後,鄧妻一度否認姦情,並指遭受王某性侵,但查證兩人是情投意合相姦,沒有發生性侵害,兩人依通姦罪起訴。就在審理期間,鄧某和妻子達成協議,簽署和解書,內容如下︰
1. 規定妻子必須每週跟他做愛兩次
2. 每天陪他散步30分鐘
3. 每次穿著漂亮衣物時,都要讓他先睹為快
其他內容就不得而知了,但可以想像,其實鄧某對妻子還是很情深,訂下的條款,都不過是希望可以和妻子過一些甜蜜的生活。雖然是迫出來的,但本質上,這些都是甜蜜夫妻生活的重要構成部份。
至於王某,則被依妨害婚姻罪,判處有期徒刑2月又15天,再加罰款。不過鄧某認為量刑太輕,現正上訴中。